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
青海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他们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全面的统一监督与管理。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专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管。
根据条例,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获取之前,需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规定完成质量监督手续,确保工程的合规性。承包方有义务确保工程质量,使用的材料、产品和设备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偷工减料或使用劣质材料。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和造价管理也严格把控。他们督促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并定期发布工程定额、计价规则和造价要素调整指数。
建设工程的承发包需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招标项目合同内容须与中标结果一致,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竣工验收过程进行严格监督,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需将验收报告备案。
对于各类建设工程活动的申请,相关管理部门应在二十日内处理或答复,特殊情况可延展十日,但须告知申请人。同时,设立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制度,及时处理用户投诉,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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